1、申请对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申请手续
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换发、补发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未满16周岁的,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交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
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普通护照需要单位批准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下列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2)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人员;
(3)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4、交纳费用和领取护照
递交申请后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因私出境申请回执》到指定银行交纳证件费用;凭银行出具的收费证明到公安机关领取护照,需要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护照的,须向接待民警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5、变更加注和换发、补发
(1)普通护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办理:
一是普通护照持有人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确有必要加注的;
二是普通护照持有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为其他需要作变更加注的情形;
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2)普通护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护照换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办理:
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是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但有材料证明前往国要求普通护照的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的除外;
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3)普通护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护照补发:
一是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的说明;
二是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以及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凭相应材料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办理:
一是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是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是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是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