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户口管理
(一)迁入
1.新生入学时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2.新生户口迁入需提交:①录取通知书。②户口迁移证。
3.户口迁移证相关要求:①《户口迁移证》上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有无涂改(涂改无效)或更改后是否加盖派出所校对章,检查《户口迁移证》是否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否则迁移证无效。②新生将父母姓名、称谓、家庭住址、电话以及本人的身高、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签发日期写在《户口迁移证》的背后,并在背后粘贴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4.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注明的有效期内申报户口迁入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二)迁出
1.新生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公安机关最新户口迁移政策,毕业生可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学府路派出所户籍大厅)现场办理迁移手续。学府路派出所地址:镇江市京口区谷阳路221号;联系电话:0511-88957196。因就业政策及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调整,学校不集中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户口迁出:
①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在确认工作单位接收户口的前提下,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原件前往办理。
②工作单位不接收户口的,可迁往原籍或暂时不迁移户口(保留在学校)。按照公安机关规定,不迁移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③迁往原籍的。本人持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前往办理。
④迁往升学地的。本人持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原件前往办理。
⑤需要委托别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持毕业生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各类就业材料原件(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录取通知书等)前往办理。
⑥因《户口迁移证》法定有效期为一个月,毕业生在取到《户口迁移证》后,需在一个月内前往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4.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一)户口迁入:1.户口迁移证。2.镇江人事局出具《落户证明书》或准迁证。
(二)户口迁出:1.离校凭《江苏大学教职工离校通知单》将户口迁出。2.立户凭《房产证》将户口迁出单列居民户。
三、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申办二代身份证,请携带旧证或户口簿(页)或学生证,着深色衣服,到京口公安分局学府路派出所办理。
(二)补办身份证携带户籍卡或学生证或单位(学院)证明有效证件,直接到京口公安分局学府路派出所办理。
四、身份证遗失证明出具
当身份证遗失需办理银行卡挂失、存取款、邮局领取汇款、包裹等事宜。学生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到学府路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户口未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身份证遗失证明应由所在单位(学院)对证件遗失的人身份进行确认,出具身份证遗失证明并盖章,或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证明。
五、户口卡片的借用
集体户教职工、学生因购房、结婚、出国(境)等事由,需借用户籍卡片者,凭本人身份有效证明,直接到学府路派出所办理借用手续。
六、其它
(一)注销户口:凭死亡证明以及户口卡片、身份证注销户口。出国的凭护照及身份证、户口卡片注销户口。
(二)恢复户口:凭护照、退伍通知书及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