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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26 阅读次数:
 

江大校【2016】2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根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设备的总称。

  第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及其管理范围:

  (一)保卫处是负责全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对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建筑,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三)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建筑,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或者受益单位负责。

  (四)室外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五)校园消防管网的维护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第四条 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可由保卫处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

  第五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业准则,按合同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对检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应当达到本规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巡查记录制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落实有关岗位、人员的巡查责任。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制度。对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积极组织维修。对不能修复的故障,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的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志愿消防队员,每年应接受两次由学校组织的消防教育培训,熟悉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试验的工作程序,确保会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条 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控制室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和学校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消防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熟知报警程序和初起火灾的扑救措施。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拆卸、圈占、挪用或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和处罚,根据《江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江苏大学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江大校〔2010〕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大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标准》

  附件:

江苏大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标准

  一、值班

  1.值班人员对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进行日常检查,交接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值班期间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2.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隔离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3.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3.1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3.2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报警故障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

  3.3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校内 “88780110”和“119” 火警电话报警;

  3.4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巡查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校内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巡查内容应包括:

  1.消防控制室

  1.1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1.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日检查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2.消防供配电设施

  2.1消防电源主电源、备用电源工作状态;

  2.2消防配电房、UPS电池室、发电机房环境;

  2.3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切换装置工作状态。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火灾报警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信号输入输出模块外观及运行状态;

  3.2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

  3.3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信息显示、信息传输装置外观及运行状况;

  3.4消防控制室工作环境。

  4.消防供水设施

  4.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外观;

  4.2消防水泵、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管网控制阀门启闭工作状态;

  4.3水泵接合器外观;

  4.4泵房工作环境。

  5.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5.1室内消火栓和消防炮外观;

  5.2启泵按钮外观。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喷头和报警阀组外观;

  6.2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开启状态;

  6.3消防泵外观、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

  6.4各系统末端压力表压力值;

  6.5每层配水管控制阀门启、闭状态。

  7.气体灭火系统

  7.1气体灭火系统或者装置的喷嘴外观、存储器、选择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系统配件外观和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运行状态;

  7.2存储间环境和防护区状况。

  8.防烟、排烟系统

  8.1防烟和排烟设施的排烟阀、送风阀的启、闭状态;

  8.2机械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外观、供电状态;

  8.3送风、排烟机房工作环境;

  8.4自然排烟窗的启、闭状态。

  9.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发光情况,位置和指示方向有无改变。

  10.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外观和扩音机工作状态。

  11.消防电话或者电话插孔外观有无改变。

  12.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外观完好情况,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有无遮挡。

  13.消防电梯紧急按钮和轿厢内电话外观及消防电梯工作状态。

  14.发电机外观和机房工作环境,消防电源运行状态。

  15.灭火器数量和位置有无改变情况。

  1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校内物业服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内容包括:

  1.火灾报警系统

  1.1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1.1至少检查总数量10%的火灾报警探测器;

  1.1.2至少检查总数量10%的手动报警功能;

  1.2警报装置,试验警报功能;

  1.3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打印机打印功能、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显示功能;

  1.4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试验联动控制和显示功能。

  2.消防供水系统

  2.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核对储水量;

  2.2稳(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试验启泵、停泵时的压力状况;

  2.3消防水泵,试验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

  3.消火栓、消防炮

  3.1室内消火栓,试验屋顶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3.2室外消火栓,试验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静压;

  3.3消防炮,试验消防炮出水;

  3.4启泵按钮,试验远距离启泵功能。

  4.自动喷水系统

  4.1报警阀组,试验放水阀放水及压力开关动作信号;

  4.2末端防水装置,试验末端放水及压力开关动作信号(每月至少对10%喷头进行功能检查);

  4.3水流指示器,核对反馈信号。

  5.气体灭火系统

  5.1瓶组与储罐,核对灭火剂储存量;

  5.2气体灭火控制设备,试验模拟自动启动。

  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1风机,试验联动启动风机;

  6.2送风口,核对送风口风速。

  7.机械排烟系统

  7.1风机,试验联动启动风机;

  7.2排烟阀、电动排烟窗,试验联动启动排烟阀、电动排烟窗,核对排烟口风速。

  8.应急照明,试验切断正常供电,测量照度。

  9.疏散指示标志,试验切断正常供电,测量照度。

  10.应急广播系统

  10.1扩音器,试验联动启动和强制切换功能;

  10.2扬声器,测量音量。

  11.消防专用电话,试验通话质量。

  12.防火分离

  12.1防火门,试验启闭功能;

  12.2防火卷帘,试验手动、机械应急和自动控制功能;

  12.3电动防火阀,试验联动关闭功能。

  13.消防电梯,试验按钮迫降和联动控制功能。

  14.灭火器,核对选型、压力和有效期。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检查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内容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每层、每回路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的功能试验。每12个月累计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末端放水,进行系统功能联动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对消防设施上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喷头、末端放水阀检查不少于一次;

  3. 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用水泵接合器供水。每12个月对每个消火栓、卷盘、水炮检查不少于一次;

  4.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气体灭火系统功能,并进行模拟喷气试验,校验仪器仪表,存储容器称重;

  5.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梯迫降和消防广播的切换的功能;

  6.通过报警联动,检查防火卷帘门及电动防火门的功能;

  7.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正压送风或者机械排烟系统功能,并测试风速、风压值;

  8.消防供电设施功能检查,主备电源切换,检验供电能力;

  9.灭火器称重和药剂有效期检验;

  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故障处理程序

  1.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消防设施检查的人

员有责任进行故障报告,其他人员有义务向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保卫处报告。值班、巡查、检测等相关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间,需要系统暂停工作的,应当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确保消防安全;

  3.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的问题和故障进行检测、维修;

  4. 需要由供应商或厂家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解决,恢复正常状态;

  5. 故障排除后,应由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并填写故障处理登记表存档备查。

  六、保养

  1. 应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1.1每个月对消防水泵擦洗、除污;

  1.2消防水泵长期不使用时,每15天盘动消防泵中心轴;

  1.3每半年对消防水泵主回路控制回路进行测试、检查和紧固;

  1.4每半年对消防水泵进行检查或更换盘根填料;

  1.5每三个月对消防水泵添加0号黄油,进行机械润滑;

  1.6每半年对消防管道进行补漏、除锈、刷漆;

  1.7每半年对消防阀门添加或更换盘根、补漏、除锈、刷漆、润滑;

  1.8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1.9点烟型烟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两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1.10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1.11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1.12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1.13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1.14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并进行相关功能试验。

  七、档案

  1.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的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消防设施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值班记录、检查记录、故障处理登记和年度检验报告等。

  2.保存期限

  2.1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2.2《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的存档时间应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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