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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7-05 阅读次数:
 

江大校【2016】2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专职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各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
  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防火、防盗、防骗、防事故等四防工作,检查本单位安全制度的落实,整改防范漏洞,确保公有财产和师生人身及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保卫处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掌握本单位人员思想动态,按照综合治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六条  学校门卫管理:
  (一)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服从门卫的管理,不得妨碍门卫正常执行公务。
  (二)校外单位集体或个人需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内。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江苏大学出门证》,在门卫履行查验手续后予以放行。
  (四)机动车出入校门按照《江苏大学校本部机动车辆入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一)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销、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公共场所的通风、照明、财物保管、报警系统、设施和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重要的场所和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不健康活动,公共场所严格杜绝不文明举止。
  (四)进入公共场所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财产,禁止破坏、损毁公用设备、设施。
  (五)当校园发现可疑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等恐怖活动时,应保持冷静态度并立即报警,配合公安等部门现场处置。
  第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全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师生的正常生活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位,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认定,填写《重点要害部位审定书》,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各要害部位必须制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的好坏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
  (三)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要害部位。
  (四)各要害部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向保卫处报告。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从组织上和物质上做好防范,做到发生意外时能及时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一)学校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禁止的时间段内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第十条  校园110管理:
  (一)校园110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组织纪律,按时到岗,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擅自离岗。
  (二)接报警时,询问报案人要避免繁琐,尽量做到简单扼要,搞清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情,准确登记报案人姓名、性别、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将调查处理措施和结果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值班记录台账。
  (三)值班人员接报警后要迅速做出反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校内出警要保证在5分钟之内到达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实施救助,重大情况要迅速上报保卫处领导及公安部门,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119、120等电话,巡逻队员和值班中心的联系要保持畅通、有效,要服从保卫处值班领导的指挥调度,配合值班人员工作,互助互动。
  第十一条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按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按《江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举行大型文体活动、集会、讲演等按《江苏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对校园秩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重视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单位,学校将对该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校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江苏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江大校〔2009〕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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