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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消防设施产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11 ·点击:

保卫处消防设施产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设施产品的采购管理,提高产品使用质量,依据《消防产品管理规定》(公安部122号令)和《江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台(套)或单批次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不含)的消防设施产品或消防设施维保等归口保卫处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保卫处采购消防设施产品,实行“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
第五条 消防设施产品采购项目由技防(消防)科负责组织实施。技防(消防)科会同相关科室根据年度计划和学校消防工作实际,向分管消防工作的处领导提出采购申请和采购需求,经分管处领导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第六条 物业服务单位或消防维保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区域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对需要维修,更换的消防设施产品应及时向保卫处技防(消防)科提交消防设施产品维修、更换申请报告,经技防(消防)科确认,分管处领导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第七条 技防(消防)科应做好采购前的需求论证、市场调研和供应商考察等基础性工作,起草采购文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产品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产品。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无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九条 消防设施产品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等方式。消防产品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后,报处长批准。符合《江苏大学网上商城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范围的,按规定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条 灭火器等常用消防产品可以定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按协议向协议供应商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产品的采购信息应当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评审由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负责。评标小组(谈判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由分管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从学校专家库抽取或在校内外聘请。评标小组(谈判小组)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评标小组(谈判小组)应在客观公正评审的基础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处领导集体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技防(消防)科根据确认的评审结果,做好合同签订、产品采购、资料收集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的消防设施产品到货时,技防(消防)科负责实施验收,核对产品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入库。
第十五条 技防(消防)科应依据供货商资信状况,运输能力、服务质量、合约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每年评估一次,对存在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供货商,拒绝其参与我校消防设施产品的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参与消防设施产品采购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不徇私情。采购活动邀请财务处、信息化处等部门派员参加,接受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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