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校园环境管理水平,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生活秩序,提升校园环境品位与层次,创建文明整洁、优雅和谐的育人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和《江苏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大学校本部、北固、梦溪、中山等各校区,并包括上述各校区内教学区(办公区)、学生社区、家属区等。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综合治理、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校园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有效遏制校园内乱张乱贴、违章搭建、摆摊设点以及破坏校园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校园张贴管理
第五条 校园张贴管理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牵头,保卫处、后勤处、学工处、团委、后勤集团等相关单位配合组织实施。教学区(办公区)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家属区(户外)由后勤处、后勤集团具体负责,学生社区由学工处、团委具体负责。
第六条 乱张乱贴是指广告、海报、通知等宣传品未按有关规定随意张贴、发布的行为。
第七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张乱贴行为:
(一) 宣传品未经宣传部门批准的。
(二) 宣传品内容不健康或文字不规范的。
(三) 宣传品无单位落款且未加盖公章的。
(四) 宣传品张贴于树木、电线杆及建筑物等非指定区域的。
(五) 未经批准设立户外广告的。
(六) 在非指定区域摆放展板或悬挂横幅的。
(七) 展板、横幅等破旧污损有碍观瞻或逾期不及时撤除的。
第八条 乱张乱贴的处理程序:
(一) 相关部门及时发现乱张乱贴的宣传品,查明并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二) 相关部门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即予以清除;一时难以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由相关部门直接清除。
第九条 乱张乱贴不听劝阻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违章搭建管理
第十条 违章搭建的防治工作由后勤处牵头,人事处、监察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相关单位配合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发挥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主动性、积极性,教代会执委会教职工住房改革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违章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违章搭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校后勤处的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的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章搭建:
(一)未经地方规划部门和校后勤处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建筑施工许可证批准内容建设,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和用途等建筑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在房屋周围、房顶、阳台、庭院等处搭设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侵占公共利益并造成后果的。
(五)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第十三条 违章搭建的处理程序
(一)后勤处发现违章搭建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即责令违章搭建行为人携带有关规划和建设资料送交后勤处备查。
(二)后勤处在初步认定其违章行为后,提交教代会执委会教职工住房改革与管理委员会确认,经确认后报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向行为人发出《违章搭建拆除通知书》,同时通知行为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配合开展说服教育工作,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自拆、助拆或恢复原状。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助拆的,后勤处可委托后勤集团予以免费拆除。
(三)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劝导后,行为人仍拒绝实施自拆或助拆的,后勤处将有关情况报送至教代会执委会教职工住房改革与管理委员会,并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提出处罚意见,并报送相关部门执行。
(四)情节特别严重者,提请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章搭建的处罚措施:
(一)凡有违章搭建行为的在职教职工,未按《违章搭建拆除通知书》要求实施自拆或助拆的,年度考核应在“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第二年起扣发岗位津贴。
(二)凡有违章搭建行为的离退休人员,未按《违章搭建拆除通知书》要求实施自拆或助拆的,停发其年终慰问费。
(三)凡有违章搭建行为的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家属,违规责任由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本人承担,并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进行处理。
(四)凡有违章搭建行为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其辞退,并限期离校。
(五)凡有违章搭建行为的临时工亲属,违规责任由临时工本人承担,并按本条第四款进行处理。
(六)凡承租人有违章搭建行为的,一经发现,违规责任由房屋出租方承担,并按本条有关款项进行处理。
第四章 摆摊设点管理
第十五条 摆摊设点管理由保卫处牵头,后勤处、后勤集团、学工处及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摆摊设点行为:
(一)未经保卫处允许在道路及两侧、操场、广场等公共区域擅自开展各类经营性、促销性和服务性活动的。
(二)得到保卫处批准,但未在指定的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开展活动的。
(三)在校园内肩挑叫卖、上门推销、散发广告和传单的。
(四)校内商业网点擅自扩大经营场所,有出店经营行为的。
第十七条 摆摊设点的处理程序:
(一) 保卫处发现摆摊设点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后,查明并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二)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好摊点撤除工作,场地卫生清扫工作;
(三)不听劝阻的,保卫处可请公安部门配合,强制撤除摊点,驱离人员。
第十八条 摆摊设点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者,学生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其以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其他校园环境管理项目由保卫处、后勤处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严禁毁坏学校树木、草坪种植农作物,严禁私拉管线,处理程序、处罚标准参照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后勤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打鸟、养殖家畜家禽,严禁在教学区(办公区)、学生社区遛狗、猫等宠物,严禁学生在校内饲养任何宠物。处理程序、处罚标准参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根据《江苏大学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范暂住人口管理,严格登记制度。相关用工单位应加强暂住人口的教育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是良好环境的维护者和建设者,全校师生员工应本着主人翁精神,有义务共同维护校园环境,遵守学校各项环境规定,制止一切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江苏大学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