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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2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九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条 骑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校园公共部位的自行车管理由后勤集团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四章 机动车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五条 来校公务车辆,接待单位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在校门用《行驶证》换取《校园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校时在原处换回《行驶证》。
  第十六条 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可以不换证。学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本校教职工和家住校内的教职工家属个人机动车须凭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到保卫处登记,申领《江苏大学通行证》。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车主本人应提出申请,有关业务部门加盖公章,经保卫处审批后办理《江苏大学通行证》。无《校园通行证》的机动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由门卫检验持物证明后方可通行。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学校大门口20米内不准停车。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八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收回校内通行证、禁止进入校园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四)无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五)发生校内交通事故。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
(二)购买赃车;
(三)追逐嬉戏,乱停乱放。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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