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非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居住三日以上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
1、劳务团体施工人员;
2、校内单位聘用的非正式编制人员;
3、在校内承包、经营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代培、办班、进修、培训、住宿人员;
5、投靠亲友人员;
6、其他原因在校内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各用工部门是学校暂住人口管理的协管部门,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四条 校内暂住人口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第五条 住宿在校内招待所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住宿登记可视为暂住登记。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在校内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校教职工亲友来校暂住,只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六条 暂住人口拟在校内居住3日以上的,应在抵达校园后的3日内,由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暂住人口申报登记手续。拟在校园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申领《暂住证》。未履行登记手续或未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居往校内。
第七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校内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由公安机关签发,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两次后仍需继续暂住的,应当重新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时,需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交纳工本费1元。用人单位、成建制来校务工单位以及承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由该单位负责将所有暂住人口名单、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种、来校时间、住校内何处等详细情况报保卫处备案,统一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暂住证》应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办理补领、换领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校园不再返回的,应在离开校园前5日内到保卫处注销登记,交还《暂住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成建制来校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所属的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保卫处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
(二)配合保卫处组建校园治安联防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三)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来历不明人员、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不得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保卫处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证》的签发和查验;
(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校内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
(三)做好管理责任人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四)定期做好暂住人口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校内暂住人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领《暂住证》,并交纳有关费用,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人员、保卫处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报告保卫处。
第十三条 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以下行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情节轻微者,给以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留宿他人或男女混住的;
2、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3、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值勤人员管理的;
4、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和明火,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5、私拿、偷盗、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
6、有关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或不执行整改措施,致使暂住人口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