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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29 ·点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大学校本部、北固、梦溪、中山等各校区,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由学校或校内各有关单位组织、承办的人数较多(校内单位500人以上,外单位1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庆典、学术会议、文艺演出、考试、比赛、外事活动等。
第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大型活动实行安全审批制度,审批工作由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卫处对活动予以监督。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活动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及人员岗位职责;
(三)场地消防设施的完备情况及消防安全措施;
(四)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五)票证的查验措施;
(六)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七)突发性事件处理预案;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活动批准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报批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给他人举办。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1、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2、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3、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4、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九条 活动举行前,保卫处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活动期间,保卫处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承)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和保卫处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来我校举办大型活动,须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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