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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级新生户口受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1-08-30 ·点击:

为及时准确地做好2011级新生(本科生及研究生)户口迁移工作,请各学院按以下要求受理本院新生户口。
1.核对《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是否与录取通知书、新生名册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如不一致,应与学校招办联系。
2.检查《户口迁移证》内容是否填写完整与正确,印章是否完备。特别是姓名、出生年月等栏目不得有涂改,擅自涂改无效,更改项上加盖迁出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户口核对章为有效迁移证。《户口迁移证》正面除正上方的省公安厅章外,必须加盖迁出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缺此印章为无效迁移证。
3.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号码一栏,必须与学生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一致,否则将直接影响今后电子注册等相关事宜。如不一致,请学生本人携《户口迁移证》及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咨询。
4.《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一栏,必须有“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或“江苏省镇江市江苏大学”或“江苏省江苏大学”等字样,否则为有误迁移证,辖区派出所不接收该户口。
5. 不完整或有误的《户口迁移证》以及无效《户口迁移证》,学院需及时交还并督促该学生退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办完整,尽快按要求送交保卫处户籍室。
6.请迁移户口的学生将父母姓名、称谓、家庭住址(具体到省、市、县、区、镇、街道、村)、家庭联系电话,以及学生本人身高、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签发日期(身份证上有标注)、1张1寸照片等8个项目,填写和粘贴在《户口迁移证》的背面。特别注意:只能书写与粘贴在背面,正面写字为涂改迁移证,会造成迁移证无效。
7.请各班在新生名册上对已交《户口迁移证》的学生姓名后打“√”,在不迁户口学生姓名旁注明“不迁”。
8.请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按上述要求将合格的《户口迁移证》以及注明迁移情况的新生名册,于9月底前送保卫处户籍室(老生楼108室,东山操场旁)。因《户口迁移证》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请各学院务必守时。
9. 学生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是否迁移应在入学当月决定,逾期,辖区派出所将不再接收户口。
受理中如出现其他疑问,可致电户籍室咨询,电话号码为:88780100。
保 卫 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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