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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户籍相关手续办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6 阅读次数:
 

  一、学生户口管理
  (一)迁入
  1、新生入学时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2、新生户口迁入需提交:(1)录取通知书。(2)户口迁移证。
  3、户口迁移证相关要求:(1)《户口迁移证》上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有无涂改(涂改无效)或更改后是否加盖派出所校对章,检查《户口迁移证》是否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否则迁移证无效。(2)新生将父母姓名、称谓、家庭住址、电话以及本人的身高、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签发日期写在《户口迁移证》的背后,并在背后粘贴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4、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注明的有效期内申报户口迁入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二)迁出
  1、新生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学生本科毕业校集中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根据校学工处派遣方案统一办理,研究生户口迁移由研工部办理报到证。毕业生有就业报到证的将户口迁往就业报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没有就业报到证的,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学校在发放毕业证书时一并发放给本人,《户口迁移证》一定要交到原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否则网上查不到您的户口,成为“黑户”。
  3、毕业生户口迁出:
  (1)毕业生毕业二年以内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回原籍的,先办理《就业报到证》后户口迁移。
  (2)毕业二年以后凭《毕业证书》将户口迁回原籍。
  (3)返回原籍学生的户口,保卫处根据学工处提供的派遣单统一办理学生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证》发给学生原来所在学院。
  4、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1、户口迁入:(1)户口迁移证。(2)镇江人事局出具《落户证明书》或准迁证。
  2、户口迁出:(1)离校凭《江苏大学教职工离校通知单》将户口迁出。(2)立户凭《房产证》将户口迁出单列居民户。

  三、居民身份证办理
  1、申办二代身份证,请携带旧证或户口簿(页)或学生证,着深色衣服,到京口公安分局学府路派出所办理。
  2、补办身份证携带户籍卡或学生证或单位(学院)证明有效证件,直接到京口公安分局学府路派出所办理。

  四、身份证遗失证明出具
  当身份证遗失需办理银行卡挂失、存取款、邮局领取汇款、包裹等事宜。学生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到学府路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户口未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身份证遗失证明应由所在单位(学院)对证件遗失的人身份进行确认,出具身份证遗失证明并盖章,或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证明。

  五、户口卡片的借用
  集体户教职工、学生因购房、结婚、出国(境)等事由,需借用户籍卡片者,凭本人身份有效证明,由校一站式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保卫处窗口办理借用手续,并于7日内归还卡片。

  六、其它
  1、注销户口:凭死亡证明、入伍通知书、逮捕劳教书以及户口卡片、身份证注销户口。出国的凭护照及身份证、户口卡片注销户口。
  2、恢复户口:凭护照、退伍通知书及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3、逮捕劳教释放的凭释放证到原注销户口登记出具证明,带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实际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如有变化,请咨询京口公安分局学府路派出所,咨询电话:0511—8895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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