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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19 阅读次数:
 

江大校【2016】2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确保各类校园大型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镇江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校内有关单位或外单位经学校审批借用学校场所,举办面向学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人数较多、规模较大校园非教学活动。
  第三条  校园大型活动主要包括六类:
  (一)A类:学校相关单位在校内组织举办面向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的每场次300人以上的活动。
  (二)B类:学校相关单位联合外单位组织举办面向学校师生员工或面向社会公众,每场次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校园活动。
  (三)C类:学校组织举办的面向全校或其他校外人员的全校性活动,每场次达千人以上的。
  (四)D类: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组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或面向本单位特定人员,每场次1000人以上的活动。
  (五)E类:校内相关单位组织举办跨校性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活动。
  (六)F类:其他需经学校审批的校园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校园大型活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校内外安全审批许可制度。“A、B、F类”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10个工作日前,报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C、D、E类”活动,除报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外,还应在活动举办20个工作日前报公安机关审批。
  第五条  借用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按照“D类”进行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六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具体负责审批事务,在接到完整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对批准活动进行备案。
  第七条  主(承)办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附件)。
  2.活动方案和说明。
  3.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对社会公开售票的活动,应当提供与相关公司的票务销售协议、票券样张(有防伪措施)。
  8.公安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资料(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
  9.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体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有的事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设施落实情况。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及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引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10.其他与安全保障有关的内容。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谁主(承)办,谁负责”原则,主(承)办者是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大型活动安全保障的主要责任,场所管理者承担相应的安全负责。主(承)办者在申请时需签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九条  主(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和建筑物的安全,对场所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应架设搭桥等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做好大型活动前期的安全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等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前安全检查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主(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六)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七)做好活动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准备,提前准备活动疏散广播词,在必要时由专人负责广播,协助疏散、疏导工作。
  (八)活动现场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和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以及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并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应急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摆放,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规定的场所安全标准。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活动结束后,场所管理者应当协助安保人员清场。
  第十一条  “C类”校园重大活动,由保卫处制定安保方案,向公安机关申报审批,并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完成重大活动的安保警卫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主(承)办者未按审批内容安全要求开展活动,或者将活动擅自转让他人承办,学校将取消其活动资格,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主(承)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校园大型活动,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第十四条  活动期间因工作人员失职引发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大型活动人员有危害公共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主(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可以将其带离活动现场,并移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校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由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江苏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江大校〔2009〕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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