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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安全稳定信息搜集报送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10 阅读次数:
 

江大委发【2016】97号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与掌握校园安全稳定动态信息,稳妥有效地控制与处置涉稳安全事故或事件,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全稳定信息搜集报送范围

  (一)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中发现或发生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人身伤害、校舍建筑、公共设备与设施、病疫传染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事故、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天气引发的暴风雨、雷电、洪水、地质滑坡、房屋坍塌等校园灾害隐患与险情。

  (三)公私财物被盗、校园暴力侵害及师生生命财产和其他危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重大事故或事件。

  (四)校园内发现的反党反政府行为、失密泄密事件、涉外涉民族宗教事件、非法组织与非法刊物、非法集会与游行等方面情况。

  (五)校园师生员工因对学校工作及周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满,或受国际国内某些政治或社会事件影响,引发的情绪躁动及异常动向。

  (六)影响社会与学校稳定的其他不安定因素,主要包括:师生心理障碍、精神病人肇事、师生擅自离校出走与请假逾期不归、失踪、自杀等方面情况。

  第二条  报送信息原则

  (一)快速准确、实事求是、详实完整。

  (二)区分等级,按程序规定逐级报送。

  第三条  报送信息形式

  学校各种安全稳定信息报送报告,可采取电话方式报告、当面口头报告、书面材料报送等形式,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报送。重大的安全稳定信息应当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或者先行口头报告再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

  第四条  报送信息内容

  (一)安全隐患信息内容应包括:类别名称、存在时间、地点(区域或部位)、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应急与整改措施、建议等内容。

  (二)安全事故事件信息内容应包括:事故事件类别名称、发生时间、地点(场所、区域、部位)、起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态发展及控制情况、现场保护措施、请求援助的具体内容等。

  (三)其他涉及安全稳定的信息内容应包括: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等情况。

  (四)报送或报告各种安全稳定信息均应表明报告人或者报告单位。

  第五条  报送信息程序

  (一)在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师生员工发生的各类突发意外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坏安全事故与事件,第一发现人或当事人、所属单位,均有义务与责任及时向教务处、学工部(处)、保卫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总值班室(88780110)报告。

  (二)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以及安全检查中,学校师生员工与各单位,一旦发现学校存在或发生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卫生、校舍建筑、公共设备与设施、传染病疫情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事故、事件,以及其他校园不稳定因素或动态,均有义务与责任向学校保卫、后勤、设备、国资、职工医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总值班室报告。

  (三)各单位在搜集、接报、核实校园安全稳定信息后,应视其类别性质、危害大小、严重程度等,将安全稳定信息及时报送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总值班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应同时向党委办公室、保卫部(处)和分管校领导报告。

  (四)党委办公室、保卫部(处)接到重大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同时,组织对安全稳定信息的全面了解、核实、分析、处置,并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信息或请求援助。

  (五)学校安全稳定信息报送必须严格报送程序与工作纪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

  第六条  责任分工与追究

  (一)安全稳定信息搜集报送是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极其重要的部分。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为安全稳定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稳定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稳定信息报送及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保卫部(处)是校园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公共场所、重点时期及重点人群的安全稳定情况监控与校园安全稳定信息搜集报送的日常管理。对校园安全稳定信息及时进行记录、汇总、整理、分析,视安全稳定信息的性质、紧急与危害程度等,协调学校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处置,对重大安全稳定信息及时报送党委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置,同时报告分管校领导。

  (三)党委办公室归口负责学校安全稳定信息的上报工作。

  (四)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归口负责学校安全稳定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五)学校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搜集报送安全稳定信息。对重要安全稳定信息和重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漏报、瞒报、谎报安全稳定信息等行为,视其情节、影响与后果,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起施行。《江苏大学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江大校〔2006〕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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