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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维护校园稳定工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01-10 阅读次数:
 

江大委发【2016】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维护我校政治稳定,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护稳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三条  维护稳定工作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必须把维护校园稳定纳入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工作目标,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政绩考核、职务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学校稳定工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稳定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工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及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保卫部(处)、教务处、人事处、国际处、学工部(处)、团委、信息化处、后勤处、后勤集团、海外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稳定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定期部署维护稳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对全校维护稳定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全校维护稳定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承担学校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把维护稳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认真排查和消除不安定因素,依法妥善处置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故或事件,努力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校园内,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对分管或联系单位维护稳定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及时、准确掌握师生思想动态,并按安全稳定信息报送要求督促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  全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责。
  (一)因住房分配、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职称(职务)聘任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人事、工会、国资、后勤、退管、保卫等部门及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二)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教务、科技、研究生院、设备、保卫等部门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三)因民族、宗教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党办、组织、宣传、统战、人事、保卫等部门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四)因涉外、涉密等事件或案件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党办、校办、纪委、国际、科技、研究生院、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五)因师生出现违法乱纪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纪委、保卫、人事、学工、教务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六)因宣传、舆论、社团、刊物以及校园网络出现有害信息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党办、宣传、学工、团委、信息化、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七)因军训、体育运动、教学实践活动中出现的人身伤害或意外事故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校办、人事、教务、学工、工会、体育、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八)因伙食、卫生、学生宿舍管理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由分管校长牵头,后勤、学工、团委、工会、医院、保卫等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九)因其他问题而引发的矛盾,根据领导分工,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第九条  保卫部(处)是学校维护稳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加强校园安全稳定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主动加强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和校内相关单位的协调联动,会同各有关单位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稳妥处置群体事件,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学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负责对全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履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应与平时掌握情况、实地走访情况、各单位汇报情况以及民意测评情况相结合,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考核结论。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领导干部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学校对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维稳工作、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和要求,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发生群体性 事件或者重大事故,严重影响校园和社会政治稳定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对不力或者处置失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后,不及时上报情况,或者误报、漏报和瞒报重要信息,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校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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