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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2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创建秩序良好、校容整洁、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切实可行的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管理,美化校容校貌、优化育人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师生员工安全和学校稳定。
第三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应坚持“教育为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实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联系领导分头负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秩序好,发案少,环境优,学校安全,师生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维护优美和谐校园的自觉性和认识。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交通、消防、财产等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保护师生员工的权益。
(三)加强校园环境整治,严格校园商业网点管理,取缔违章搭建,加强卫生、食品等安全工作,为创建校容整洁、秩序良好、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保证;加强校园文化环境整治,严格校园大型活动管理,净化校园及周边文化环境,优化宣传文化氛围和教书育人环境。
(四)及时、准确地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校园信息的管理和监控,严防有害信息传播;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对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综治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综治组由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综治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综治办”),负责对全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挂靠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学校积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保证。
第七条 校综治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全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校园综合治理组织体系,加强综治队伍业务建设,部署、督促、检查全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
(四)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与全校各单位签订《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校园综合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五)分析校园状况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协调全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完善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机制,研究、决定奖惩事项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七)做好校党委、行政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成立综合治理工作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稳定、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系、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各学院、直属单位办公室为该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从事本单位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机关各部门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综治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校党委、行政和综治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综治工作领导机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起草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二)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各单位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三)依据《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组织全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检查和考核,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落实奖惩事项。
(四)做好校内外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五)完成校综治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校党委的要求,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二) 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信息预警机制,牵头做好校园内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信息的及时汇总、上报工作。
(三)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协调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校、维护国家安全等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保密委员会决议,指导、协调、检查学校各单位保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校行政的要求,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加强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制定相关全校性规章制度。
(二)做好全校行政的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协助校行政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协调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协助检查、考核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情况,将校综治组作出的奖惩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保卫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门卫管理、校园巡逻、要害单位(部位)守护、安全教育以及防火、防盗、交通、涉外、网络和生产安全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的日常安全防范和群众性治保组织的工作。
(二)制订并执行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三)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敌情、社情和治安形势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四)积极协助地方公安、国安等部门,做好外来人员、重点人口的管理,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查处发生在校园内侵害师生和危害学校安全的案(事)件、事故,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保卫处根据《江苏大学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暂住人口管理,严格登记制度。相关用工单位应加强暂住人口的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宣传部的职责是:
(一)加强对校报、广播台、电视台、宣传橱窗等舆论宣传阵地的管理,密切关注校内外网络等媒体关于学校的各类论坛讨论,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
(二)负责形势政策、人文社科学术报告会的组织(审批)、音像资料和有关宣传资料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及教职工各类社团、校内文化市场和娱乐场所的管理。
(三)认真做好普法宣传、校内刊物管理等资料台帐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四)积极宣传在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努力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二)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教育和管理,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公平、公正地做好学生的评优及违纪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学生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维护学生安全和权益。
(四)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指导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的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杜绝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加强学生活动阵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抓好心理咨询访谈室和有关组织网络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严防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出现过激举动。
(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社区的安全,创造环境优美、安全和谐的学生社区。
第十五条 后勤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规划,并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后勤服务的治理工作,积极做好“窗口”地区和公共场所的治理整顿,促进校园环境美化,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生活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加强对教职工住宅、学生宿舍及教学、科研等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破坏性装潢、违章搭建、户外广告,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根据《江苏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校内各类的出租房管理,规范商业网点经营活动,严格经营范围,禁止超范围经营,超场所经营。
第十六条 后勤集团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统一规划和安排,做好各项后勤服务的落实工作。
(二)做好食堂等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和经营管理,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务。为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生活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做好车辆营运管理及安全工作。
(三)做好物业管理、公寓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做好公寓防盗、防火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内所有公共区(教学区、生活区、道路等)的环境卫生、自行车摆放工作,加强校园绿化的整治,严禁毁林、毁绿种菜等现象发生,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校园。
第十七条 退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身体和生活状况,及时做好有关规定的解释工作,协助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疏导工作。
(二)加强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离退休教职工的法制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和维护优美和谐校园环境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十八条 工会的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教职工形势政策、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二)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教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
(三)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规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全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抵御网络有害信息侵入,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
(二)做好校园网络维护及二级网站的管理工作,校园网网络设备和信息安全管理由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向校园网用户全面介绍防病毒知识、最新病毒动态等,严防校园网用户受病毒侵扰,维护校园网络运行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条 体育部的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师生员工健康教育,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
(二)加强体育场馆管理,完善场馆管理制度,建立场馆应急机制,保障师生活动期间的安全。
(三)做好场馆大型活动的审批、报备、筹划、组织等各项工作,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其他部门的职责:
(一)纪委、监察部门着重从反腐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校园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察,参与校园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重点查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组织部将校园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
(三)人事处将校园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教职工的考核体系。
(四)教务处做好学生实习、见习管理,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试卷流通环节的安全及保密。
(五)设备与实验管理处做好全校设备的管理、维护、登记等工作,做好实验室、化学品库的管理等安全工作。
(六)国际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做好外籍专家、教师的聘任、接待、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公派出国人员的审批和报备工作;协助保卫处做好涉外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和校直属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调查、分析本单位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狠抓落实。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校园综合治理规章制度,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违反校园环境整治规定的事件和人员。
(三)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对本单位违反校园综合治理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督促其及时整改。
(四)做好本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并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治安和消防事故的发生,及时调解、处理师生员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五)完成校党委、行政和校综治组交办的有关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群众自防自治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治稳定、治安保卫、民事调解、防火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组织网络,明确专人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事纠纷调解组织应积极做好民调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纠纷,要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认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参加群防群治活动,及时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被通缉、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条例和《江苏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制定校园综合治理具体考核细则。
每年度学校年终考核前,各责任单位对照上述细则进行年度综治工作总结和自我考评,并形成书面材料向校综治办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
校综治组牵头组成考核组,采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台帐与实地查看等方法,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各责任单位考核结果送交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作为各单位、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园综合治理奖惩制度。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是单位和个人考核业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应与其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奖惩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含各类外来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将严格执行责任查究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查究制度,对发生案(事)件和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其他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查究:
(一)因疏于防范或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二)治安状况混乱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重大治安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落实校园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校园环境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特大案(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特大案(事)件和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人员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纪校规,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责任查究经校综治组研究提出建议,报校党委和校行政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接到《江苏大学校园综合治理行政责任查究通知书》后,认为处理意见不当的,可在15日内向校综治组提出异议。综治组应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被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查究的单位,学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被查究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的个人,当年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级。受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有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综合治理工作“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政治保卫、治安、环境、交通、消防、大型活动等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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